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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德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办法(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01-18      来源: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保德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办法(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1 

  保德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 

  审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管理,规范全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确保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标准、运行限速等通行条件相匹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审核,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和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等外公路(含途径等外公路)。 

   第三条  农村客运班线的开通以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要为宗旨,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第一的原则,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农村客运班线的通行条件进行审核,确保安全运行。 

   第五条  建立农村客运班线勘验工作联合组机制,联合组成员单位为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等,下设联合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由农村客运班线起讫点所在乡镇政府或客运企业向联合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联合组办公室在收到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县农村客运班线勘验工作联合组审议,召集联合组成员单位对提出申请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所需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线路起止点、里程、道路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等详细情况。 

  (二)农村客运班线开通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 

   1.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2.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3.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对符合以上通行条件的,按照车辆技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0)要求,投入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1.二级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2.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3.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有关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十条  联合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对农村公路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审核。做好相关安全评估、通行条件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负责通行沿线公路的日常养护,增加标线、标志牌,确保道路安全通行条件。以及通行沿线的首末站、候车亭、招呼站(牌)等基础设施建设选址给予支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确保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等。    

  县安监局负责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县交警大队配合协助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负责对农村客运班线沿线公路安全设施、安全标识和车辆停靠点的安全审核,负责对拟投入车辆安全状况的审核。 

  县运管所负责对拟投入的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资格和车辆综合技术性能进行审核,负责对新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1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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