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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09489 | |
发文字号:国函〔2023〕23号 | 成文时间:2023-03-03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主题词: |
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3-03-21 |
时间:2023-03-21 来源:国务院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