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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6-06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6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20172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忻州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化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管理忻州市中心城区(北至忻阜忻保高速,南至牧马河,西至九龙岗边山地区,东至北肖村)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忻府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城市管理区域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实施按投资主体划分,公共财政投资的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其他投资的项目由投资方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住建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统一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具体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实施,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条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应加强本辖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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