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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生态保护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9-06-10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生态保护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0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生态保护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北至忻阜忻保高速公路,南至牧马河,西至奇村及九龙岗边山地区,东至北肖村)范围内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忻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的生态保护、建设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忻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生态保护相关事宜。 

  市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维护忻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规划区内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并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忻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生态保护工作: 

  (一)生态环境部门按权限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出规划区生态保护意见和方案;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区内项目管理;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监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依法对规划区内的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五)水利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规划区内河道、水库、滩地、灌渠、地下水资源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等进行统一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依法对规划区内农业、城市建设等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划区内生态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负有城市生态保护管理职责部门履职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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