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 > 市政府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时间:2020-08-21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掌握我市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6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我市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各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二、对象和内容 

  普查覆盖全市,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根据我市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1231日。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开发软件系统,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工作。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市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四、组织实施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协同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非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分整合已有资源,配强人员队伍,做好本地区普查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的普查总体方案和山西省普查方案要求,市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普查实施方案,并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力量和已有信息资源,建设我市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我市普查系列成果。 

  (三)规范经费保障。此次普查工作经费以地方保障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确保经费按时落实到位。市级财政负责市本级相关任务支出和市级承担的跨县(市、区)普查工作相关支出,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各县(市、区)适当补助。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工作要求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忻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1 

忻政办发[2020]99号附件.doc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