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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2-02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2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切实解决安全监管有效性不够、监管责任落实不够等问题,有效遏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专(兼)职安全员由各文化和旅游企业内部进行选派,必须实行固定人员监管安全生产工作,旅游景区要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文化和旅游行业专(兼)职安全员实行常态化监管,每月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少于两次。 

  第三条 化和旅游行业专(兼)职安全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所监管单位履行第一安全监管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督促落实本单位各类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专(兼)职安全员对所监管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专(兼)职安全员发现隐患问题后,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派出单位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专(兼)职安全员的培训、考核激励等日常管理,每季度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对文化和旅游行业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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