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按照《忻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关于及时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局迅速开展相关工作,结合2020年开展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起底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底数不清,个别文件制定依据已修订或废止、规范对象已消失、管理职责已调整、规定的管理手段与实践脱节等诸多问题,摸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此项工作,市司法局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以来印发的1253件文件进行梳理,共梳理出待确认文件114件,并逐一提出建议由各制定部门确认。确认标准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制发超过5年的正式文件和制发超过2年的暂行文件建议废止或重新制定;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不列入目录;对未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未经过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备案审查的,建议不列入目录或重新制发;对已有新文件替代的,旧文件建议废止;对于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经省政府备案通过的,建议列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各部门确认和省司法厅对我市备案文件的反馈情况,最终拟确定我市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
二、存在问题
机构改革以后,我市先后出台了《忻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忻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合法性审查机制逐步健全,走在了全省的前列,但在清理和备案审查中,仍然发现了较多问题:
一是存在越权发文。部分文件设定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事项,违法减损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二是制定主体不适格。如以议事协调机构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制发程序不规范。如没有经过意见征求和合法性审核,未经过集体审议决定,文件未公开发布等。
四是对审查意见不重视。起草部门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作出说明,导致文件备案后因内容与上位政策抵触而被退回。
五是对备案工作不重视。较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普遍不履行备案程序。
三、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
(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在网上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该目录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对于超过有限期和未依法履行制发程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继续行使必要的,由起草部门重新履行修订程序后制发;对于确需设定行政处罚和其他超越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内容,建议通过立法程序以市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
(三)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开展督查调研。
专此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