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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9-04343 | |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9〕68号 | 成文时间:2019-07-10 |
发文机关: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德县关于进一步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19-09-03 |
时间:2019-09-03 来源: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好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的整改,扎实推进我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和源头控制,现将《保德县关于进一步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保德县关于进一步强化“散乱污”企业
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好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的整改,扎实推进我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履职行为,充分发挥网络化监管体系作用,根据《中共保德县委办公室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德县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17〕7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作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可以组织有关村委开展取缔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和村委对群众举报的“散乱污”企业要及时进行核实,如果无法核定界定,要尽快报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核实。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散乱污”企业要及时赴现场核实,如果无法核定界定,要尽快报请市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核实。
第五条 对已经查实的“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尽快拟定通知,要求所属乡镇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运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散乱污”企业的性质,规模,在其停产状况下,通知有关部门吊销其有关证件。
第七条 乡镇和有关村委在取缔“散乱污”企业过程中,如需要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报请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监督实施到位。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限期整治,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彻底关停取缔,达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取缔标准。
第九条 乡镇对取缔的“散乱污”企业要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上报。
第十条 对取缔过程中工作不力的乡镇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县政府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