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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德县关于进一步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9-03      来源: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好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的整改,扎实推进我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和源头控制,现将《保德县关于进一步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10 

  保德县关于进一步强化散乱污企业 

  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好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的整改,扎实推进我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履职行为,充分发挥网络化监管体系作用,根据《中共保德县委办公室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德县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177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作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可以组织有关村委开展取缔工作。 

  第三条 乡镇和村委对群众举报的散乱污企业要及时进行核实,如果无法核定界定,要尽快报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核实。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散乱污企业要及时赴现场核实,如果无法核定界定,要尽快报请市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核实。 

  第五条 对已经查实的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尽快拟定通知,要求所属乡镇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运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散乱污企业的性质,规模,在其停产状况下,通知有关部门吊销其有关证件

  第七条 乡镇和有关村委在取缔散乱污企业过程中,如需要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报请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监督实施到位。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限期整治,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彻底关停取缔,达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取缔标准。 

  第九条 乡镇对取缔的散乱污企业要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上报。 

  第十条 对取缔过程中工作不力的乡镇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县政府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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