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 > 县政府文件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5-07      来源: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6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118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依法依据开展经营活动,促进乡村振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鼓励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 

  按照省、市、县放管服效改革要求依据《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142有关规定充分释放场地资源鼓励将农村自建房用于农村合作社、小食品加工、餐饮场所等一二三产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力。 

  强化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针对农村危房和违法建筑用作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压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形成常态监管、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农村违法、危险建筑等用作经营场所形成安全风险隐患。 

  构建利民便民运行机制。 

  相关部门要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具体办事流程切实优化审批服务降低办事成本确保政策落地。 

  二、规范管理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对于农村房屋建筑确需改变原有使用用途的房屋 

  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自建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三、工作流程 

  登记准营。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由申请人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推送核查。行政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及时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邮箱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自建房进行核查。 

  (三)结果反馈。人民政府经查不符合相关要求或与承诺不符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人民政府的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到行政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变更经营场所市场主体逾期未变更的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注册登记。 

  四、职责划分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组织住建局、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的预警、监管、查处机制。 

  行政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负责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市场主体逾期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依法予以撤销注册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并依职依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管。 

  应急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对行政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推送的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进行现场核查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核查信息。 

  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乡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要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既要把好新增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源头关也要对属于农村自建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排查整治。对发现的危房要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1、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 

        2、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 

        3、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推送联络人员名单 

 

 相关解读:《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