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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德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7-02      来源: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保德县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保德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文件,《忻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忻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忻自然资发〔20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 一、目标任务

  (一)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尽快摸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宗数和面积、已登记发证的数量和面积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明晰权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遏制“一户多宅”现象。明确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力争2021年底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基本完成。

  (二)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将农村不动产纳入日常登记业务,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完成“十三五”规划明确的工作目标。

  (三)以支撑和满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全县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要在农村“两权”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房屋和地上的建(构)筑物数据,实现数据实时更新。2021年底前,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并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及范围

  (一)工作遵循的原则

  1、坚持原则,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原则依法确定主体资格,认定权属和四至界线,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实事求是,应发尽发。正确认识和把握农村现状,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灵活掌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对城乡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缺失的地方,申请要件中无需提供房屋符合规划等材料。同时,因地制宜,解放思想,积极妥善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细化各项政策,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

  3、先易后难,分类推进。从时间上、难度上和现状上综合考虑,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先易后难、从简从快、分类推进。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扎实,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直接利用“两权”地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对于偏远地区,经济价值不高,矛盾问题较少的,可采用简易方式登记发证;对于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重点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4、尊重历史,不变不换。已经依法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可暂不更换新证。

  (二)登记发证的范围

  1、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完善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予以确权登记情形:

  (1)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要求,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5)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合法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核减原占用宅基地的用地指标。

  (6)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不予确权登记情形:

  (1)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定途径取得的不予确权登记。

  (2)非历史原因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乱占耕地摸排范围、扶贫安置户村内宅基地,生态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等管制区域建房的,或不能满足国、省、县、乡道路控制红线要求的,异地扶贫安置户村内原有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历史原因划分的时间节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河湖管理界线、道路控制线等划定前的时间来界定)

  (3)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另行建房的,不予确权登记。

  (4)对于农村住房(不含规划集中安置区)建筑层数超过二层的,超出层数不予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进行注记。

  (三)依法处理宅基地有关问题

  1、“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拥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的房产,只对其中农户认可的一处房产和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其余房产和宅基地只备案不予确权登记,但通过房屋继承等方式依法取得的除外。

  2、超面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但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已作处理的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当地面积标准的,在充分尊重历史的条件下,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没有权属来源资料问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精神对标准面积予以认定,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确权登记。对无人居住且房屋倒塌的宅基地,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后,方可登记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依法处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关问题

  1、没有权属来源资料问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不符合规划建设条件问题。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作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以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建设的情况。

  三、确权登记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采取总调查的模式开展。按照“乡镇统一调查、村组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整乡整村统筹推进”的方式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一)权籍调查与测量

  1、开展权籍调查和不动产测量。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开展权籍调查,查清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房产进行测量,制作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和房产分层分户图,权利人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2、调查公示。对经审核拟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保德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同时以村委、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宅基地所有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基本信息、界址标示、界址签章、宗地草图、界址说明、共有/共有宗地面积分摊)、房屋调查表、房产分层/户图、不动产测量报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组织开展补充调查,对于外出务工人员,村委、街镇村组干部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3、确认调查成果村委初审。村小组、村委会对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乡镇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进行审定,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4、权属纠纷调处

  乡镇、村组对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开展调查处理。权属争议暂无法调处的,划为争议宗,不进行确权登记。

  (二)成果质检入库

  不动产权籍管理部门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权源资料、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公示结果、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进行综合审查,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及调查成果资料,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子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空间数据库,实现批量导入、批量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三)确权登记流程

  1、申请。以村为单位填写申请表,由乡镇审查确认后将申请批量提交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首次登记公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乡镇及村组对登记的不动产在门户网站、所在村组公示张贴,还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作出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登簿缮证。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登记资料和公示情况,开展审核登簿、缮证。

  5、颁证。不动产登记中心批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由村委会统一领取。领取并颁发证书给权利人后,反馈权利人领取证书情况,以及因错误需更正登记的情况,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后予以更正登记。

  6、归档。参照不动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发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两权”确权发证工作于2021年1月开始,2021年12月份完成。具体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1月15日—2月10日)。通过培训、召开村民会议讲解、印发宣传资料、入户宣传等方式,侧重宣传“两权”确权发证的目的、原则和政策,正确引导村民认识到“两权”确权发证的重要意义、试点方向,消除思想顾虑,做到主动配合确权工作。

  (二)工作准备和试点阶段(2月11日—4月30日)。“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时间紧、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各乡(镇)要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村于4月中旬报回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选择3—5个适合开展试点的村先行开展工作。同时,领导组办公室要摸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与两权调查成果、最新的高分辨率影像及其他相关资料迭加分析,并全面开展权属调查和测绘等发证基础工作,县领导组办公室将总结各乡(镇)好的做法及经验向全县推广,为下一步在全县铺开确权工作夯实基础。

  (三)开展权籍调查与测量(5月1日—8月15日)。委托有地籍和房产测绘资质的专业队伍,采取实地核查和内业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宗地块、逐座房屋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户一图、一户一照、一户一档”,建立四至界址坐标和相邻权属调查档案,填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调查登记表》。

  (四)确认调查成果(8月16日—11月30日)。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配合。采取村委统一申报的方式,由村委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申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再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申报工作。

  (五)确权登记发证(12月1日—12月31日)。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确认结果在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申请—受理—首次登记公告—登薄缮证—颁证—归档的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统一录入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按照“省统筹部署、市指导督促、县组织实施、部门分工协作、乡镇村组具体承担、技术单位指导支撑”的模式,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不动产调查确权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各乡镇应将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依法依规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或确权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技术指导、具体实施和验收工作,包括: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规定。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协助好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宅基地相关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保障、拨付、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核实农村户籍人口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负责协助核实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协助核实农村宅基地是否在河湖划界保护范围内的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结合数据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和其它相关资料,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界线、行政区划图等资料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民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户籍民警等开展权属调查、户籍认定、房屋年限认定、指界、确认、集中申请、纠纷处理等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履行权利人义务,主动参与确权登记工作。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认真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守住底线,政策先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的工作态度,结合本地实际,灵活政策,确保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三)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认真总结试点乡在“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村镇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严禁通过确权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强化应用,规范审批。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五)分级负责,落实经费。农村“两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我县财政年度预算,保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保德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保政办发〔2021〕58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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