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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德县2022年保障性住房准入和复核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3-08      来源: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保德县2022年保障性住房准入和复核退出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0日 
  
               
  
  
  
  保德县2022年保障性住房准入和复核退出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晋保办字〔2015〕2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准入和复核、退出工作,现成立县保障性住房准入和复核退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雁臻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潘富荣   县人民法院院长
         袁全生   县政府办副主任(主持工作)
         王继斌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赵震宇   县住建局局长
         李彦东   县民政局局长
         王翠珍   县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翟培利   县发改局局长
         张  洁   县财政局局长
         张智才   县人社局局长
         张永旺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永成   县审计局局长
         郭守义   县市场局局长
         张晋中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张占斌   县残联理事长
         高润平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刘文俊   县税务局局长
         张耀成   忻州银保监分局保德监管组组长
         张国琳   县住建局副局长
         卢继萍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德管理部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主任由张国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刘志斌同志担任。
  二、准入和年度复核对象
  (一)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准入需符合下列标准:
  1、经济适用房
  (1)户籍条件:居住在保德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家庭(指户籍制度改革前的非农业户口家庭),三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和符合条件的保德县户籍农业转移人口(具有合法住所,稳定职业并缴纳社会保险人员,不包含保德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人口)。
  (2)财产状况条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323元;家庭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符合民政部门城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相关规定。
  (3)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4)家庭关系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5)优先配售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2、公租房(含租赁补贴)
  (1)城镇居民家庭和农村籍进城务工退役军人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
  (2)城镇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5323元;退役军人(城镇的和农村籍进城务工的)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2388元。
  (二)年度复核对象
  1.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2.已配租公租房的家庭。
  三、准入和年度复核内容
  1.准入和复核家庭收入情况
  享受租赁补贴和配租公租房的城镇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得超过35323元;退役军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得超过42388元,超出规定标准的不予准入或退出保障范围。
  2.准入和复核住房情况
  享受租赁补贴和配租公租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得高于20平方米。凡是超过标准的将被退出保障范围。
  3.核实户口变动情况
  对保障家庭户口是否迁出本县或者家庭成员的人口增减情况进行核实。如户口迁出本县的,将被退出保障范围;如果家庭成员有所变化的,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根据变化情况进行上调或核减。
  4.凡被实名举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经调查核实属实的,将被退出保障范围。
  四、准入和年度复核任务分解
  (一)部门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县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和年度复核审核,对保障家庭进行人口、收入及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要逐户进行入户调查复核。对不按期申报年度复核的家庭,责令限期申报复核。
  县住建局:负责受理配租家庭的续租申请,会同民政、纪委监委、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发布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复核通知,并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复核认定结果,对复核合格的保障家庭,属于租赁补贴保障的,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发放租赁补贴;属于实物配租保障的,续签租住公租房协议,分配住房。
  县民政局: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婚姻、财产收入,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
  县人社局:负责向民政局提供保障对象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局提供保障对象车辆和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认定城镇退役军人和进城务工的农村籍退役军人,对不按期申报年度复核的退役军人家庭,责令限期申报复核。
  其他需要提供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局提供相关信息。
  (二)准入和审核复核程序
  1、经济适用房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查表》,由户主向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以及相关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进行初审,在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县党群服务中心。
  (2)县党群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县民政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县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后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县公安、人社、税务、市场、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情况进行审核,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民政局审核完成后提交县保障办、县住建局汇总情况上报县保障领导组研究决定,并在政府网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纪委监委牵头与县住建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纪委监委申诉。不符合条件的,县保障办书面通知县党群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保障办为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公租房(含租赁补贴)
  (1)城镇居民申请住房保障和年度复核,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或复核表,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的原件、复印件。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进行初审,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党群服务中心。
  (2)党群服务中心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并报送民政局。
  (3)退役军人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和年度复核,应当到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或复核表,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农村籍进城务工退役军人到户籍所在村、乡镇进行初审和复审,然后本人将相关资料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城镇退役军人到社区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和复审,由党群服务中心统-将审核资料报送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登记退役军人家庭情况,统一将退役军人家庭审核资料报送民政局。
  (4)民政局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住房公积金、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婚姻、财产收入现状,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20日内提出审核认定意见。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
  (5)县保障办、住建局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纪委监委、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保障。
  3、退出处置程序
  (1)凡属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应于每年3月底前,主动到党群服务中心(退役军人家庭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情况,进行年度申报复核,不按时申报,党群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复核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按不再符合条件处理。对经相关部门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当年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视为骗取,要如数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款。拒不执行规定的由住建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出补贴款。
  (2)凡属配租公租房保障的家庭,租赁期届满需要下年续租的,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住建局书面提出续租申请,下年3月底前,主动到党群服务中心(退役军人家庭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情况,进行年度复核。对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届满应当腾退公租房;拒不腾退的,住建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①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年度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②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取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③租赁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纪委监委、住建、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公租房配租资格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终止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按原租金标准结算并腾退住房,2个月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建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并以市场标准补缴超期居住期间的尾欠租金。
  ④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住建、民政、纪委监委、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书,收回承租的公租房:
  (1)在承租的公租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2)故意损坏所承租公租房的;
  (3)擅自改变所配租公租房用途,拒不改正的;
  (4)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租房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7)其他违反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作出退出决定后,住建局应当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对拒不执行决定逾期未退回的,由住建局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⑤承租人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由住建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⑥保障家庭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骗取公租房的,一经查实,住建局会同民政、纪委监委、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作出收回承租公租房决定书,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五、货币补贴发放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城镇居民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258元,退役军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2388 元)
  1-2人:按30㎡,5元/㎡补贴,150元/月,1800元/年;
  3人:按40㎡,5元/㎡补贴,200元/月,2400元/年;
  4人:按50㎡,5元/㎡补贴,250元/月,3000元/年;
  5人及以上:按60㎡,5元/㎡补贴,300元/月,3600元/年。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8258元-35323元)
  1-2人:按30㎡,3元/㎡补贴,90元/月,1080元/年;
  3人:按40㎡,3元/㎡补贴,120元/月,1440元/年;
  4人:按50㎡,3元/㎡补贴,150元/月,1800元/年;
  5人及以上:按60㎡,3元/㎡补贴,180元/月,2160元/年。      
  对原有住房但面积不达标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按照保障面积标准减去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金额。
  六、公租房分类租金标准
  1.低收入家庭(城镇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258元;退役军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2388元):1元/㎡·月。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镇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8258元-35323元):富民小区3元/㎡·月,梅花小区和庙梁小区2元/㎡·月。
  3.市场租金:富民小区6元/㎡·月,梅花小区和庙梁小区4元/㎡·月。
  七、复核时间
  2022年2月20日-2022年5月20日
  八、工作要求
  1.准入复核退出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复核与退出管理工作,要加强住房保障动态管理,严格年度复核不合格退出制度。
  2.保障家庭要主动申报个人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复核,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杜绝提供虚假材料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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