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忻政办发〔2024〕2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市低保标准20元/人·月,同时联动提高城市特困供养基础生活标准26元/人·月,对全县农村低保标准不作调整。现将2024年度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78元/人·月。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738元/人·年。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9035元/人·年,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7465元/人·年;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680元/人·年,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9110元/人·年。
三、经费来源
此次提标所需资金从中央、省级和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解决。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