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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3816 | |
发文字号:保政办函〔2024〕28号 | 成文时间:2024-10-18 |
发文机关: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申领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供水节水 | 发布日期:2024-11-01 |
时间:2024-11-01 来源: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提升我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整改工作的水平,持续优化全县的营商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山西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整改提升实施方案》(晋水资源〔2021〕65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的要求,并结合山西黄河流域忻州段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要求以及《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取用水管理的补充通知》(保政办发〔2021〕133号)的精神,现就县级审批范围内优化已建未批取水项目补充办理申领取水许可证手续通知如下:
1、对于直接使用已有自备水源井(如岩溶水)进行取水,且每年取用地下水不超过10000立方米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特种行业和服务业内建设项目,企业需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在经县水利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照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证。
2、对于年取生活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至10000立方米之间,且不属于高耗水或高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特种行业和服务业内项目,需要编制论证报告表(涉煤企业还需编制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并报送市级相关部门审查)。在水利部门组织专家联合审查并出具意见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将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取水许可证。
3、对于年取用地下水量少于5000立方米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特种行业及服务业内项目,需填写论证报告表(涉煤企业须编制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并报送市级相关部门审查)。当取水工程(设施)达到验收标准后,在水利部门组织专家联合审查并出具意见的基础上,企业可在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完成备案手续后直接办理取水许可证。
本通知适用于本县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之外的所有取用水户。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