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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10-22 09:52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政府网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市政府于2020年10月印发《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通知》精神,现对《通知》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8日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明确“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精神,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本着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便于各县(市、区)操作的原则,结合忻州市实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通知》。

  二、总体目标

  明确我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为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青苗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鉴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中无相关规定,我市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暂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中规定的统一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此外,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因我市已有成熟的补偿标准体系,本《通知》不作修改,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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