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22 21:41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城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全面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府于2021年6月印发了《忻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忻政办发〔2021〕53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行动方案》精神,现对《行动方案》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老旧小区改造取得了一定成效。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2021年5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年—202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1号),全面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要求补齐设施短板,完善居住功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优化人居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改善老旧小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我市根据上述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全面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忻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年—2025年)》(忻政办发〔2021〕53号)。
二、总体目标
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743个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
在全市2020年新开工的181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对我市已建立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进一步调整完善,到2022年,基本形成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在;到2025年末,结合我市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和部分2005年底前急需改造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2021年全市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22个,2022年初步计划改造118个小区,2023年初步计划改造129个小区,2024年初步计划改造100个小区,2025年初步计划改造93个小区和剩余有强烈改造意愿但未纳入项目库的小区。
三、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立足对标中央、我省精神,对实施范围内的城镇老旧小区纳入“十四五”规划,对老旧小区的改造内容作了详尽阐述,并提出工作要求、明确配套的改造资金来源、政策支持的力度、全力完成目标任务的保障措施。
《行动方案》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目标任务。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743个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具体已细化到各县(市、区)。
第二部分是实施范围和改造内容。
(一)实施范围为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包括公房小区、已房改公房小区、经济房等保障房小区、普通商品房小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所属老旧小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等。对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确需改造小区,或尚未完成建筑节能改造(含需重新做建筑节能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的,不属于本次改造范畴。
(二)改造内容包括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提升类改造。
基础类改造:为满足居民居住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改造。主要包括小区内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通信、照明等基础设施;建筑节能改造、雨污分流改造、生活垃圾分类等;增设无障碍通道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入口等公共部位维修;加装电梯;建设规范小区出入口、微型消防站,畅通机动车通道和生命通道;增设完善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和门禁等防护设施;完善邮政快递、物业用房等设施;拆除违法建设及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完善类改造:为满足居民改善型生活需求的改造。主要包括美化建筑立面;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实施灯光亮化;改造或建设停车场(库)、电动汽车(自行车)充电设施、文化休闲、体育健身设施等配套设施。
提升类改造: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推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的改造。主要包括养老托幼、卫生服务、便民市场、社区服务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屋顶绿化、透水铺装、雨水调蓄、雨水花园、排水设施等海绵化改造,基础服务设施的智慧化改造等。
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一是要编制改造规划和行动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老旧小区改造规划、拟改造小区实际和业主需求,制定出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二是要优化审批手续办理。要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三是要抓好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设计方案要科学,施工要安全、科学、保质、环保、文明等,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四是要完善长效治理机制。要构建“党建引领、社区管理、业主自治、物业服务、行业指导”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暂不具备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由街道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要加强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统筹。
第四部分是改造资金。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各县(市、区)级财政要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支持。二是落实居民出资责任。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探索建立居民出资机制。鼓励居民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参与改造。三是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信贷支持力度。支持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原产权单位对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筹多种方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第五部分是政策支持。政策支持包括落实税费减免和加强用地支持。
一是落实税费减免。专业经营单位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计税基础,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抚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二是加强用地支持。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六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机制、加大宣传引导三个方面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全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为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