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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法治方式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筑牢未成年人全方位保护法治防线

 时间:2023-10-20 16:26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遇到新情况、面临新挑战,青少年网瘾、校园欺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省十三届人大五年期间,省人大代表先后58人次提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议案建议17件。2023年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吕梁代表团提出关于修订《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以法治方式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今年9月底,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修订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总结固化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回应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变化,聚焦突出问题补齐制度短板,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保护工作格局,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全方位细化保护制度措施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是法治的“最先一公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立法要先行。从“四大保护”拓展到“七大保护”,《条例》在加强和完善原有家庭、学校、社会、网络保护的基础上,新增了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三方面内容,既符合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规律,与上位法有效衔接,也体现了山西特色。
  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李鑫介绍,家庭保护部分聚焦监护职责、关注义务等方面,明确了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规定了监护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等伤害的义务。
  学校保护部分明确了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聚焦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校园欺凌防范,提出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工作制度、家校联系制度等,对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心理健康教育等做了具体要求。
  社会保护部分明确了密接单位、住宿经营者、营业性娱乐场所、烟酒彩票经营者的义务,针对医疗美容、文身、电竞酒店、“剧本杀”等新业态领域,规定相应的约束或者禁止条款,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强制报告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网络保护部分围绕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出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构建权责明晰的网络保护规范。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其设置时间管控、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知识教育,禁止网络欺凌,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政府保护部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场所建设、教育评价制度、托育与学前教育、文化市场监管、校园周边安全、校外托管与临时看护监管、职业技能培训、友好城市建设、完善保护热线等方面的职责。
  司法保护部分建立司法保护联动机制,通过对监护人侵害制止、涉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服刑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隐私保护、未尽义务单位的监督等进行规范,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流程的规范化发展。
  特别保护部分强化弱势群体特别保护,提高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明确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特别保护制度,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等方面的权利。
  明确侵害行为的具体表现
  近年来,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如何更好地判断这些行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孙剑纲介绍,《条例》修订过程中,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基础上,特别对于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防治做出了具体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学生欺凌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具体表现形式,便于识别判断和及时制止,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孙剑纲说,《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其中共有六条,包括拳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
  《条例》第二十二条还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采取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等。
  “特别保护”体现山西特色
  为孩子们撑起法治之伞,给他们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针对我省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条例》专设“特别保护”一章。省民政厅二级巡视员张占铎说,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面临生存、发展的多重困境,是需求最紧迫、最需优先保护的未成年人群体,《条例》立足山西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实际,设立“特别保护”专章,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实行特别保护。
  《条例》细化了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保护机制措施,明确了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帮扶保障、家庭监护评估、监护干预等制度。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张占铎表示,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努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下一步,全省民政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以推进儿童福利事业持续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聚焦困境儿童精准化保障、精细化服务,努力提高困境儿童的生活品质,切实保障好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贯彻落实好《条例》,有效防范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响和非法侵害,让未成年人在安全友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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