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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7-14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索建礼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202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57298XXXX

地址:保德县孙家沟镇羊路河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二批交办群众反映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和联合调查组人员于20214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利用煤矸石填沟造地新建140亩果园项目排矸现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4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法告字〔202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14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整改。

2、依法处以罚款伍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德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202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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