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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1-29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保德县福泰白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袁峰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233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785820XXXX

地址:保德县义门镇暖泉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7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物料在厂区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8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法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18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项之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整改

2、依法处以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德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202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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