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黄河活性碳厂: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晓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233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701098XXXX
地址:保德县义门镇刘家畔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试纸检测你厂炭化炉脱硫液循环池pH值为5,呈酸性,不具备正常处理烟气条件,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法告字〔2021〕20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1年8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对你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整改。
2、依法处以罚款贰拾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户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账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德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