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德县宏跃白灰矿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宇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233XXXXXXXX1516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395048XXXX
地址:保德县孙家沟镇大塔铺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2月9日,接到上级反馈你公司未落实管控措施要求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未落实停产措施,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我局于2022年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年2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2、依法处以罚款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户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账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