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5-27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同煤矿集团忻州同舟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马润青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0203XXXXXXXX3913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988899XG

地址:保德县义门镇梁家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3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桶未按照规定贮存,部分废机油桶在矿区内随意堆放。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我局于20223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3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2依法处以罚款壹拾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415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