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233XXXXXXXX8015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1966569T
地址:保德县东关镇芦子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矿井水沉淀池内清理出的污泥擅自倾倒、堆放,且污泥水份大,污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3年5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2、依法处以罚款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户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账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