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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0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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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省进一步明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24-01-03 |
时间:2024-01-03 来源:
为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等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说明,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指出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公告》明确指出“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资料上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
《公告》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即符合本公告中规定的施工单位,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施工活动,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本公告中规定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任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