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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08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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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发布日期:2024-03-11 |
时间:2024-03-11 来源:
3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共分6章,总计35条,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根据《办法》,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点位、数量、项目及频次,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办法》明确,排污单位有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等7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有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采样时间、频次和方式,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等9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张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