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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3988 | |
发文字号:忻环(保德)罚字〔2024〕2号 | 成文时间:2024-06-11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6-12 |
时间:2024-06-12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当事人名称/姓名: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40931092624696Y
地址/住址:保德县孙家沟镇牧塔村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4月24日17时2#烟气脱硫排口CEMS等速跟踪模块存在故障,至今未更换,也未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柒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户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账 号:14424324451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五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