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7/2024-03989 | |
发文字号:忻环(保德)罚字〔2024〕1号 | 成文时间:2024-06-11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24-06-14 |
时间:2024-06-14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40931092624696Y
地址/住址:保德县孙家沟镇牧塔村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储煤棚正在装卸作业,配套的喷淋抑尘设施未启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影像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陆万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户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账 号:14424324451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五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