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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3990 | |
发文字号:忻环(保德)罚字〔2024〕4号 | 成文时间:2024-06-19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6-21 |
时间:2024-06-21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400005908656440
地址/住址:保德县桥头镇桑园村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物料在厂区内露天堆存,未按要求进行密闭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户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账 号:14424324451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五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