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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志》卷十六 司法

 时间:2022-03-30 15:59       大    中    小     

  卷十六  司  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三章  消  防    第四章  检察工作   第五章  案件侦破

  第六章  审  判    第七章  人民调解    第八章  平反冤假错案    第九章  司法行政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节  公安机构

  清末,由知州下设的吏目分掌巡河、缉捕等司法之事。州署内设刑房主管行刑办案,皂班专管监狱,快班负责缉犯捕盗。

  民国初,维持社会治安的机构叫“警察所”,设所长(亦称“警佐”)1名,巡官1——3名。专驻县城和东关,下设“什长”数人(后称“警长”),时共员30——40名,以后又增马警3名。1918年(民国七年),由县承审员主管治安、司法之事。

  1929年(民国十八年),警察所改为公安局。设局长1名,巡官2名,办事员1名,录事3名。

  城内和东关,设分驻所,各驻巡官1名,下有警察10余名。

  1936年(民国二十五年)公安局有局长巡官各1名,警察20余名。

  1940年1月,抗日民主政府下设公安局。公安局设局长,下设侦察、预审、总务、治安、审讯五股。配警卫连,有警士120名。

  村公所设治安员,公开的称治安员,秘密的叫特派员,属公安侦察股管。自然村也设治安员和除奸小组,根据保德档案馆资料载:1943年全县设有治安员282名,除奸人员2400名。至1948年,全县治安员319名,除奸小组长男907名,女152名,组员男4046名,女948名。

  1946年,新编公安人员,设局长1名,警法股长1名,股员2名,治安股员1名,办事员1名,事务长1名,工作员3名,运输员1名,炊事员2名,保卫队长2名,工作员1名,保卫队班长2名,副班长2名,队员24名。三、四区各设仓库保管员1名,共员46名,有驮骡1头。

  1948年,公安局设审讯股、侦察股、治安股、总务股。1948年前不设副局长。

  1949年,公安局又增设政保股,编制为32人,四个区设公安特派员8名,共员40名。

  1950年2月24日,公安局调整为五股,一队。五股为:秘书股、政保股、治保股、侦察股、审讯股。一队是公安队。

  1956年,全县25个乡有基层正副治保主任50名,委员164名,共有保卫人员214名。恢复了农业社的保卫组织,共选出保卫人员203名。

  1965年,20个公社各配公安员1名,各大队配治安员1名。

  1967年,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公、检、法各自办公。

  1969年,公、检、法实行军管。

  1970年,由军管组下设的治安办公室主持公安工作。

  1972年,成立了保卫组,主管治安保卫工作。

  1973年,恢复公安局。后在东关、天桥电厂两处建立了派出所,配员10名。

  1983年,在桥头、孙家沟、扒楼沟、冯家川、韩家川、腰庄增设了派出所。派出所设所长、指导员各1名,共配员5名,东关派出所又增5人,时8个派出所共员45名。

  至1985年底,局内设:

  消防股、预审股、治安股、办公室、刑侦队、看守所。

  第二节  检察机构

  1940年,检察工作由县抗日民主政府下设的司法科统管。

  1954年,成立保德县人民检察院。配检察长1名,检察员2名,共员3名。

  1957年,增副检察长1名,书记员1名,检察员1名,共6名。

  1967年至1972年,检察院为“无产阶级专政委员会”所取代。

  1979年检察院恢复。

  1982年,设办公室和刑事、法纪、经济、监所检察四科。有干警18人,其中正副检察长各1名,检察员5名,书记员2名。

  第三节  审判机构

  民国时期,县署设承审员,审理案件。后设司法科。

  保德解放后,抗日民主政府仍设司法科。

  1941年,司法科长兼承审员。有科长1名、科员3名、法警2名、看守员1名,共员7名。

  1953年前,县人民政府仍设司法科,有科长、科员各1名,法警2名。

  1953年,改设县人民法院。

  1965年至1966年,在冯家川建巡回法庭。

  1967年至1972年,法院为“无产阶级专政委员会”取代。

  1973年8月,恢复县人民法院机构。设办公室、接待室、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

  1982年,在桥头开设人民法庭。同年,公社设司法助理员,村设民事调解员。

  第四节  司法行政机构

  1981年3月,成立司法局,下辖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1984年各乡镇配备了司法助理员。1985年底,司法局共有干部18人。法律顾问处有律师2人。公证处有公证员4人。

  第二章  社会治安

  抗日战争时期治安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儿童站岗、放哨、查路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敌特破坏;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组织群众空舍清野,每年秋季帮助群众抢收庄稼;除奸反特。1940年1月,抗日政府在袁家庄成立时,枪毙了反动村长赵文阁、“精建会”头子李鸿奎及“哥老会”头子信河和尚,显示了人民的威慑力量,打击了敌人的嚣张气焰。

  1942年,县公安人员和部分民兵配合402部队抓捕了大汉奸徐堂、阎松山,不久正法。对敌人震动很大,对人民教育至深。

  解放战争时期,县、区、村建立情报线,随时掌握敌特活动情况。村村建立联防哨,施行路条、路牌制度。河防斗争是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治安工作主要是:户籍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案件侦破、监所管理、治安管理等。

  治安管理的日常任务是:防特、防盗、防坏分子破坏;禁赌、禁吸毒、禁止封建迷信活动;管理枪枝、弹药、爆炸、化学等易爆易燃物品;对特种行业进行登记;处理打架斗殴等纠纷。同时为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服务,较大的活动有以下几项:

  一、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0年,本县开始取缔反动会道门,至1953年彻底取缔。

  本县会道门主要是一贯道,1945年由神池、五寨、忻州、崞县发展而来。一贯道活动猖獗,主要是散布谣言,制造所谓“割奶”、“骟蛋”的恐怖空气,进行烧场、割电线、投毒、破坏婚姻、破坏生产、宣传等迷信活动。

  本县贯彻“打掉头、挖掉根,争取多数,专政少数,主次分明,分别对待”的方针,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觉悟,诉一贯道害人之苦,揭露一贯道的罪行,一贯道徒纷纷退道。政府拘捕反动道首15名,判刑5名,其中处决3名,管制4名。其余实行劳动改造。至此反动会道门彻底取缔。

  取缔的会道门还有:黄香道、先天道、西化堂等11种。

  二、禁烟

  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禁烟令后,本县尚有84名藏、吸、贩大烟(鸦片)者。

  1952年本县全面展开禁烟运动。县成立禁毒委员会,在东关大地广场当众烧毁没收来的大烟100多两。公安局设禁毒登记处,村设戒烟小组,由专人负责,限期戒退。同时进行广泛宣传,重点调查,随时掌握藏毒地区、重点藏毒户及贩运情况,集中打击。

  方针是:严加惩办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对违令的首犯从严惩处,对一般吸食者以教育为主结合改造,动员其坦白登记,揭发别人,立功赎罪。掀起群众自觉禁烟热潮。三个月后,吸食者基本戒退。

  三、镇压反革命

  1950年7月23日,中央下达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1年2月又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县政府立即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抗美援朝代表大会。发动群众统一思想,以大村为中心,开展镇压反革命的宣传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在全县展开了声势浩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

  运动从1950年11月开始到1953年11月基本结束。政策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对反革命分子分别以关、管、杀的处置。

  四、肃反

  按照有反必肃的方针,本县从1956年2月24日到1958年8月15日搞了历时三年零五个月之久的肃反运动。全县11个系统的2427人参加了运动。

  县委总结此次运动时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纯洁革命队伍,巩固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专政都起了积极作用,但在运动中也存在扩大化和逼、供、信的错误。

  五、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1982年开始重点打击流氓团伙犯罪活动和流窜犯罪活动,对经济犯罪活动也开始予以重视。

  第三章  消  防

  1976年公安局配专职消防人员一名。1980年设消防股。1983年消防人员转为现役军人。

  1980年县、社、队三级建立防火组织,到1983年基本完善。县由18人组成防火委员会,各社队都成立了防火领导组,有的由治保小组担任。共员810多名。

  1980年至1983年先后购制了泡沫、酸、碱、干粉,“1211”,四氧化碳等灭火机(最大100公升,最小10公升)和防火钩、铲、桶、斧等器材和工具,并配有水管、水池、沙袋、沙箱等防火设备,分布在商业、档案、机要等要害部门。

  1983年,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发防火宣传品1000余份。 同时对全县20个公社、96个内保单位的防火组织进行了整顿,内保单位有的建立了专门消防机构,有的由治保会兼管,全县消防机构达450多个。1983年共发生火灾2次,损失折款774元。整个内部单位和重点部门均无发生火灾事故。

  第四章  检察工作

  1954年开展检察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业务包括:批捕起诉、提起公诉、法纪监督、监所监督、侦察审判监督,同时还办理经济案件和法纪案件。

  1957年批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9人,起诉反革命案1件,各种刑事案5件。

  在肃反斗争中检察院积极参加了查证资料与个别定案的工作,执行了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的方针,在进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同时,自受自侦了各种刑事案13件,其中依法逮捕了反革命分子1名。

  1979年——1983年共批捕80人,起诉90案,141人;免诉3人,追诉1人。其中1983年批捕59人,起诉23案,52人,免诉1人。

  1984年至1985年共批捕35人;起诉33案,53人;免诉2人。

  1981年至1983年,检察院自侦经济犯罪案5案5人,其中起诉于人民法院判决2人,免诉1人。查处诬告案1件,重大责任事故案1件。1984年至1985年自办案件5案7人。

  第五章  案件侦破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公安部门全面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和专门工作相结合的方针,对所发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积极组织力量进行侦破。在与敌人的频繁周旋中不断提高了侦破技术,加之现代化工具的日益增多,使侦破效率大幅度提高。

  1951年,半年间发生割电线3起,破1起;赌博17起,破14起;强奸5起,破3起;倒贩违禁品7起,破6起,破坏农业生产1起,未破;扰乱金融3起,破2起;冒充拐骗4起,破4起;盗窃5起,未破;扰乱社会治安6起;破1起;嫌疑报复伤害人命2起,未破;自杀8起,破2起;非正常死亡12起,破3起。

  1958年,大案以县局为主,先易后难进行侦破 ,一般案件指导乡治保委员会查处,一年内共查清各种案件47起,其中够立案标准的侦破16起,占立案标准发案率的94%,内破重大案件5起,占重大案件的100%。

  1978年,本县公安部门积极依靠群众,紧紧围绕中心,大力开展侦破案件工作,当年发生各种刑事案件58起,侦破45起,破案率达77.6%,查获现款4600元,粮食3000余斤,自行车2辆,收音机2台,手表4块,炸药2074公斤,雷管1100个,木料3方,小平车1辆,衣料100余件,各种实物300余件,总值10000余元。

  1981年,全县共发各种刑事案件66起,破52起,破案率达78.8%。其中6起重大案件全部破获。逮捕法办各种罪犯29起,刑事拘留16人,行政拘留126人,罚款总额为6700元。

  1983年共发各类刑事案件49起,破42起,破案率达85.7%,发案率较往年下降了7%,破案率提高5.3%。重大案件发2起,破2起。逮捕人犯67名,行政拘留33人,罚款23000元。同年还破获各类治安案件279起。

  1985年,共发各类刑事案件30起,破24起,逮捕人犯14人。

  第六章  审  判

  第一节  审判制度

  在抗日战争和新中国建立初期,法院坚持独立行施审判权和二审终审制。设立人民法院后,仍执行二审终审制,逐步实行公开审判,并增加了公诉、陪审、回避、辩护、合议、死刑复核监督等内容。

  1954年,开始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1957年以后,人民陪审制度中断,1980年在基层选举中又产生了人民陪审员,恢复了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入庭陪审,是法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节  案件审理

  1940年保德解放,人民群众得到法律保护。人民向政府告状,诉讼程序简单,经告状,即予受理。

  1944年,晋绥边区颁布了刑、民事调解法。报县解决的刑事案件54件,其中判徒刑的23件,拘留的8件,罚金的10件,教释13件。

  1945年,上县解决的刑事案件共31件。其中贩卖药品5件,被告人6名,教释4名,拘留2名,罚金4000元以上者2名。

  杀人案1件,被告1名,判死刑。

  童婚罪案6件,被告13名,教释4名,拘役3名,判两月以上徒刑者6名。

  通奸1件,被告1名,教释。

  行私银洋3件,被告3名。教释2名,拘役1名。

  贪污5件,被告6名。判两月以上徒刑者1名,一年以上者3名,二年以上者1名,死刑者1名,被夺公民权一年以上者1名,终身者1名,追交万元以上者2名,10万元以上者2名。

  斗殴2件,被告2名,拘役1名,判两年以上徒刑者1名。

  盗窃5件,被告8名,拘役4名,判两月以上徒刑者4名。

  其它3件,分别判刑。

  1951年,共受理司法刑事案件70件。其中判徒刑的13件,教释35件,宣布无罪2件,拘役12件,未决8件。

  1955年,受理刑事案件141件,比1954年所受案件增加了47%,其中破坏经济建设和农业合作化、统购统销政策的案件38件。

  1956年,共受理刑事案件82件,比上年减少了34%。

  1985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4件,其中包括盗窃案件8件,故意伤害案件2件。故意杀人、暴力干涉婚姻、贪污、汽车肇事案件各1件。

  附:1960年——1985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处决情况表

  年份    刑事件数   民事件数

  1960    38         87

  1961    25

  1962    38         87

  1963    25         96

  1964    42         113

  1965    16         127

  1966    23         100

  1967               138

  1968               28

  1969    9          96

  1970    13         42

  1971    4          35

  1972    4          56

  1973    5          53

  1974    6          31

  1975    16         28

  1976    9          26

  1977    14         23

  1978    8          33

  1979               37

  1980    8          62

  1981    9          159

  1982    28         159

  1983    25         131

  1984    23         216

  1985    14         180

  第七章  人民调解

  1944年,发动群众办案,民事案件大部分在乡里经过调解,得到妥善解决。仅冬季两个月,就在全县98处冬学中调解案件1089件。其中土地纠纷231件,减租减息22件,工资182件,婚姻44件,家庭127件,公粮102件,其它179件。

  1945年冬季,仅东关一处冬学在两个月内就调解各种案件68件。其中土地争执7件,债务纠纷8件,贪污6件,退租2件,婚姻1件,地契6件,房契6件,典约5件。

  1951年,县受理离婚案件123件,土地纠纷8件,房产纠纷8件,买卖纠纷5件,其它6件,共150件。各区调解离婚案件78件。

  1956年,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30件,其余均在基层通过调解解决。

  1959年和1978年,两次对解放后建立的各村民事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建立健全了民事调解委员会,对民事调解工作进行的较有成效。

  1981年司法工作人员分别深入各社队再次整顿调解组织,并培训司法调解干部897名。至1983年底全县建调委会370个,发展调解人员1128名。其中公社96名,村989名,厂矿23名,居委(居民委员会)18名。三年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4256件,是县法院同期受理8.9倍,占原发案的91%,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27人次。

  1981年——1983年,法、检、司受省县培训38人,参加大专函授14人。培训基层调委主任376人,司法助理员20人,以会代训调解员587人,发展报告员60名,法制宣传员240名。

  第八章  平反冤假错案

  1979年以来,本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大量历史案件及遗留问题,进行认真复查,落实了政策,平反了冤假错案。①复查政治案件21件,平反纠正16案16人,改变性质的4案4人,维持原结论的1案1人。②复查刑事案件22件,平反纠正的10案10人,部分平反的1案1人,维持原结论的11案11人。③给82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对不应该定为“四类分子”的7人作了纠正,对1人予以彻底平反。④对地主、富农成份者的第三代子女给予重新划定或改变本人成份:新定本人成份1776人,改变本人成份1627人。⑤落实了对待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政策。

  第九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普法教育

  本县司法局从1981年以来,积极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办司法小报、宣传栏、宣传车、广播、展览、法制知识竞赛,上法制课,张贴、散发传单等活动,展开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使广大群众受到了普法教育。并编印普法教育《经验汇编》一书,发行740册。

  第二节  律师业务

  本县法律顾问处从1982年5月16日正式设立以来,全面展开业务活动,受托民刑事辨护和代理业务,由本县先后延伸到府谷、兴县、岢岚、忻州、太原等地。到1985年底,共受托刑事辨护21案,民事代理19案,非诉讼调解26件,解答法律询问789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78起。

  第三节  公证业务

  本县公证处到1985年底共办理各种公证687件。其中宅基地63件,征用土地1件,遗嘱继承1件,确认产权4件,科研试验、协作5件,水利合同78件。

  经复查,基本符合要求,95%以上达到事实清楚,真实,合法,证据齐全。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1985年,共受理各种公证173件,办结173件,其中建筑承包13件,借款12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5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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