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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金 融
第一章 机 构 第二章 储 蓄 第三章 信 贷 第四章 货 币 第五章 农村财务管理
第一章 机 构
当 铺
据戏剧《九件衣》称,明万历年间,保德即有“兴隆当”。
清康熙四十五年,有当铺3座。
光绪末年至民国年间,尚有“义成当”、“聚魁当”、“隆泰当”3家,“义成当”资金较
多。曾发行与银元同值的钞票5000元,群众称为“贴子”。抗日战争爆发后,当铺倒闭。
银 号
民国二十年,本县商人、士绅20余户集资5万元,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保德县银号”,地址在大街。全号7人。其业务主要是对商号承包存款、放款和汇兑货款。民国二十三年印发纸币8000元,在县内流通,找零使用,面额分别为一角、二角和五角3种。硬质纸张,图案颜色绯红色。民国二十七年后,又印发了杨家湾纸质的地方调剂卷1.8万元,其面额为一角、二角、五角和一元4种。1940年,银号告终。
晋绥边区银行保德县支行
晋绥边区根据地创建以来,成立了贸易局,局内设金融科,代理银行业务。本县属二分局管辖,设县支局、支行,合署办公。
支行成立后,通过献金运动、劝募公债、缉私等方式筹积银行基金,1940—1945年,缉私:银洋3024.1元,银元宝1个,法币13298.8元,省钞649.7元,本币75736元;献金:银洋10732元,银元宝20个,法币3677.6元,省钞6209.6元,赤金6.6钱,包金9.4两,镀金8.6两,玉镯2对,金银首饰861.7两,麝香7.2两,兰白布18匹;公债:银洋19261元。
1949年2月,支行业务终止。
推进社
1949年4月,本县成立新的综合经济机构——推进社,代替原贸易支局、银行支行的业务。全社30余人,地址在三道街。10月1日以后,推进社分为“人民银行”和供销社两个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保德县支行
1950年,本县在“推进社”基础上筹建了“中国人民银行保德县支行”,有职员12人。地址在三道街。1954年,迁至今址(花园圪洞街)。
1985年,全行共有干部50人。分设行政、计划、信贷、储蓄、会计5个股。下辖2个办事处2个储蓄所。
中国农业银行保德县支行
1955年,从人民银行体系中首次分出农业银行,建立保德县支行。及半载,又和人行合并。1964年,农行二次分立,1966年再次和人行合并。1979年,农行第三次分立。1985年有干部54人。下辖桥头、冯家川、林遮峪、南河沟、义门、东关、孙家沟7个营业所,20个信用社。信用社干部79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德县支行
1971年,建设银行忻县地区中心支行在保德设立“办事处”,办理天桥水电站和
天桥电灌站基建用款业务。1981年,改为保德县支行,1985年有工作人员5名。
中国工商银行保德县支行
1986年10月1日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保德县支行为一套人员,单独建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德县支公司
1951年秋,本县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德代理处”,主要开展农村牲畜自愿保险及政府机关房产和企事业单位资产强制保险、水火灾害自愿保险等业务,年收保险费约15000元(新币),赔款120元。1954年冬,撤销代理处。
1985年5月,建立保德县支公司,共有工作人员5名,主要开展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年终共收保险费20.6万元,共处理赔案34起,结案率为72.3%,支付赔款4.7万元。
信用合作社
1952年建立铁匠铺、杨家湾两个信用社,1953年又增建了4个。1955年发展为32个,1962年以公社建立,合并为18个。1972年增至20个。共集合9748股,每股3—5元,共有股金56904元。1985年底全县有信用社20个,有信用分站60个。
第二章 储 蓄
第一节 个人存款
新中国成立以来,本县储蓄存款有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存本付息储蓄、有奖储蓄和其它储蓄5种。
储蓄利息,1950年分二种:一是按小米计算折实,利息较低;二是不折实的月息为3.7分。1952年定期一年存款月息为1.2分。从1955年10月1日起。定期一年存款月息为6.6厘。1959年1月规定定期存款一年月息4厘,7月又改为5.1厘。1965年6月1日,将定期存款一年的月息降为3.3厘,活期为1.8厘。1971年10月1日,又将定期存款一年的月息降为2.7厘。1979年4月1日,新增半年、一年、三年、五年定期储蓄,月息分别为3厘、3.3厘、3.75厘、4.2厘,活期的月息为1.8厘,1980年4月1日又调高了月息,半年为3.6厘,一年为4.5厘,三年为5.1厘,五年为5.7厘。
1982年4月1日,新增八年定期储蓄,每元月息为7.5厘。同时又调整了活期储蓄和一年、三年、五年的存款利息。每元的月息分别为2.4厘、4.8厘、5.7厘、6.6厘。零存整取的储蓄利息为3厘。
1985年4月1日和8月1日两次调整利息,后一次调为:半年定期存款,月息5.1厘,一年6厘,三年6.9厘,五年7.8厘,八年8.7厘;零存整取一年5.1厘,三年6厘,五年6.6厘。
1985年末,全县在银行开户的有628户,存款余额达242万元。城镇储存款额为932.6万元,人均934.98元,农村存款额为719.9万元,人均68.67元。
第二节 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按行业和性质分科设目。有企业存款(工业、商业)、专用基金存款、地方财政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机关团体存款、特种企业存款、代理基建存款、社队企业存款和其他存款等10多个项目。
存款利率:
一般企事业单位存款,每元月息1.5厘。
1982年开始举办单位定期存款,定期一年的每元月息为3厘,二年的为3.6厘,三年的为4.2厘。
使用新的结余资金存入银行,月息为2.7厘,1983年4月1日调为3.6厘。
财政性存款一律不付利息。
第三节 公债国库券
1954年至1958年,为了聚集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每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四年间,本县共认购1234万元。1962年开始还本付息,1968年全部还清。
为了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至1985年,全县共认购74.7万元,年均14.54万元,其中个人认购61.5万元,集体认购13.2万元。发行后五年内分期还本付息。
第三章 信 贷
民国初年,本县的借贷形式有“银利”和“斗债”两种。“银利”指借钱,每元每月普通为二分半,最高三分。“斗债”指借粮,每借一斗,一年付息三至五升。
以上多在私人间进行。
县银行建立后,积极开展信贷业务,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贷款项目分别为:
①工业贷款,包括地方国营工业,物资供销企业,交通运输业和城镇县级集体企业。
②商业贷款,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外贸、医药、书店、商办工业和合营商店,除此还有城镇集体知青商业和个体商业。
③农业贷款,包括农村生产设备贷款,生产费用贷款、预购定金贷款和信用社贷款等。
第四章 货 币
第一节 货币演变
最早在本县境内流通的货币有骨贝和铜贝(林遮峪出土),渐次有布币,秦半两、汉五铢及各朝发行的铸币。
清末民初,本县流通的货币有银两、银元、铜元和制钱。
民国八年,山西省钱行发行的纸币在本县流通,有银元券和铜元券两种,习称“晋钞”。银元券面额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8种。铜元券有十枚、二十枚、五十枚、一百枚、三百枚、五百枚6种。初与银元等值,民国十三年以后,晋钞恶性膨胀,形同废纸。到民国二十二年和银元的比价为:1:0.15。
民国二十一年,山西省银行发行纸币兑现券,以1:20收兑旧钞。稍后,成立晋绥地方铁路银号、绥西垦业银号和晋北盐业银号,进一步增大纸币发行量。
民国二十二年,废两改元。
民国二十四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以“中央”、中国、“交通”、“农业”四家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
民国二十八年阎锡山再次发行纸币,种类分十元券、五元券、一元券和角票四种,由于印刷质量差,花纹模糊,人称十元券为“大花脸”,五元券为“二花脸”,初发行时,一元可购小麦30斤左右,两年后,贬到一元钱可购小麦3两左右。
其时,市场上流通的还有本县当铺印发的钱帖。
1940年,晋绥边区在兴县成立西北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人民习惯称作“西农币”、“农币”或“本币”(本边区的本位货币)。面额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6种,辅币为五分。此时,“本币”为本县的唯一合法的货币,同时禁止法币和晋钞及土币流通。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本县流通,面额有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等。
1955年3月1日,发行新版人民币,面额为: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发行新币时,以1:1万收回旧币,本县兑换新币55.46万元。
1957年开始流通硬分币。
1964年按国务院决定,回收苏联版的一元、三元、五元币,同时取消三元币的发行。本县兑换111.91万元。
1980年1月后,市场上流通有一角、二角、五角、一元4种金属铸币。
第二节 货币流通
1950年至1985年,全县共投放现金27764.2万元,回笼现金26624.09万元,投放大于回笼1140.11万元。投放渠道主要是工资性支出、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农村财政信用支出,回笼渠道主要是商品回笼,其次是服务性回笼和储蓄回笼。
历年来,本县货币流通基本稳定,1983年以来,部分现金流入北京、天津、石家庄、上海、太原、江苏、浙江等地。
1950年,本县货币流通为51万元,其中单位库存6万元,城乡人民手持现金42.1607万元,人均手持现金7.1元(农村人口人均持币7元,县城人口人均持币9元)。1985年,本县货币流通为564万元,其中单位库存79万元,城乡人民手持现金468.764万元,人均手持现金40.9元(农村人均40元,县城人均50元),见208页表。
第三节 金银兑换
1949年,由于战争创伤,货币贬值,在停止金银流通的情况下,银元仍然在黑市上计价交易。1950年国家颁布了金银管理办法。规定:允许私人保存金银,但不准计价使用和借款抵押,出土银金归国家所有;使用金银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由银行供给。边角余料组织回收,严禁遗弃流散;加工金银制品业,要经省银行批准,省工商部门登记,不准银匠代客加工,不准私自收购或出售金银制品。同时还规定,凡从事金银走私,投机倒把,私自收购倒卖金银,伪造金银制币者予以没收财物,处以罚金,直至依法惩处;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行金银违法活动和贪污舞弊,监守自盗的,除追回赃物外,分别情节从严处理。
在限制流通,颁发制度的同时,为了使个人保存的金银有使用价值,本县金融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收兑工作。其价格是,黄金每克1950年为2.2元,1960年为3.04元,1980年3月1日调为13元,1984年7月1日调为16.2元,1985年2月1日调为22.4元。纯银每克1950年为0.024元,1960年为0.04元,1976年4月1日调为0.1元,1980年1月1日调为0.2元;银元每枚1950年“大头”为1.2元,杂牌为1.14元,1952年统一为1元,1976年4月1日调为2.5元。1980年3月1日调为5元。
第五章 农村财务管理
在农业合作化初期,本县金融部门就把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当作重点工作之一。1953年县人行专门成立了农金股,从建帐到核算认真辅导。特别是1972年1月22日和1973年1月2日中共山西省委先后颁发了农村社队财务管理办法后,本县进一步加强了农村社队财务管理工作。1972年在设农金股的同时,设了社队财务股。在各公社新配备一名财务管理员。从1973年以来,本县支行在全县农村有组织、有领导地帮助社队进行财务辅导和财务管理。集中培训会计5次,共培训会计1005名。社队逐步健全了财务制度。至1982年底,全县各社队的财务都进行整顿。明确了财务制度,落实了固定资产,核实了库存物资,清理了大部分拖欠。
此项工作1980年转由农业银行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