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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东关乡村e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时间:2023-12-15 17:54       大    中    小      来源:保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德县东关乡村e镇项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用,根据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保德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指乡村e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系统及系统信息等资产,固定资产权属于保德县人民政府。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三条 保德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组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调配。项目承办企业设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并设置乡村e镇项目资产管理专员。 

  第四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使用中损失和浪费。 

  第五条 固定资产由项目承办企业资产管理专员在适当位置张贴标签,并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清晰记录资产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如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签订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 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如有损坏、丢失,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不享有支配权,任何人不得出租、出借、外借。否则,造成固定资产物品流失与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得用于抵押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在服务期内负责对固定资产、软件等资产进行维护管理,服务期内出现任何问题,承办企业应无条件地进行维修,并承担包括材料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 建立维修档案 。 

  1、所有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由承办企业统一管理,主要包括设备名称、维修日期、故障现象、故障原因、维修内容、维修费用、维修单位等。 

  2、承办企业应定期统计、汇总维修情况,针对各类故障产生的原因提出预防与克服的措施,通知使用人员加以防范。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三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做到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须对已购设备进行分类,并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清查盘点主要内容: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1、定期盘点:项目服务期内,每季度一次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完善台账信息;包括设备、系统的使用情况,避免闲置和资源浪费。 

  2、不定期盘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 完成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由承办企业出具盘点报告,签字盖章后,交保德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组存档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项目协议到期后,由保德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组审议决定固定资产的交付保管单位,承办企业不得擅自处置。 

  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遗失,应及时报保德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或承办企业的责任。 

  十八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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