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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东关乡村e镇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06 16:55       大    中    小      来源:保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德县东关乡村e镇项目财务管理行为,进一步促进保德县东关乡村e镇工作更好、更快推进,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有效开展保德县东关乡村e镇项目建设,合理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结合保德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保德县乡村e镇项目中。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任意改变资金用途,不准挪用、挤占,特殊情况必须请示领导组,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条 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账”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 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本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对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报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支出凭证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  

  第八条  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企业负责人对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企业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开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支票要妥善保管,遗失立即向银行挂失,若造成经济损失,由遗失者自负。  

  第十三条 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表相互一致。  

     

  第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必须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据。  

  第十六条 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  

     

  第六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立明细账核算台账,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十九条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态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第七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2)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3)发票的专用、真实情况;  

  (4)专项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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