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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东关乡村e镇区域公共品牌运行和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14 20:42       大    中    小      来源:保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立保德县区域公共品牌管理体系,推动  区域公共品牌发展,根据保德县区域公共品牌战略规划制定本制 度,以指导和规范区域公共品牌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品牌管理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保德县电子商务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评审合格并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企业。
  第三章 品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三条 由理事会作为区域公共品牌的运行和管理机构,职责包括:
  (一)审核本县区域公共品牌的品牌战略、定位、标识等,
  确保符合本县的发展目标和特色;
  (二)监督和指导区域公共品牌建立、推广、维护计划,确 保品牌的有效传播和提升;
  (三)监督和指导具体的品牌管理工作,并进行成果的验收 和评价,确保品牌的质量和效果;
  (四)处理区域公共品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维护品 牌的权益和声誉;
  (五)制定和修改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完善品牌管理体系。第四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品牌运行和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做出相关决定。同时,根据本县农村电子商务项目的发展战略和品牌战略,制定区域公共品牌年度品牌管理目标计划以及监督调查考核工作。
  第四章 品牌管理内容
  第五条 品牌战略规划
  区域公共品牌战略规划应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每两年制定一次,由理事会自行制订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制定。对于既定的区域公共品牌战略规划,应根据政策、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六条 区域公共品牌保护和维护工作
  (一)理事会应开展区域公共品牌授权后的监测工作,设立 专门人员负责区域公共品牌危机预警和监测工作,制定危机预警和处罚规定,对擅自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二)各企业应设立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商标权的注册、保 护和维护工作。每半年向理事会报送商标注册维护情况,以形成品牌管理矩阵,便于后期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孵化使用。
  第七条 区域公共品牌推广工作
  (一)理事会应组织开展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推广活动,提  高本县区域公共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本县的良好形象。
  (二)各企业应积极参与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推广活动,按 照理事会的要求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统一品牌形象,增强品牌影响力。
  (三)理事会应建立区域公共品牌推广合作机制,与相关部 门、机构、媒体等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扩大区域公共品牌的传播范围和受众群体。
  第八条 区域公共品牌孵化工作
  (一)理事会应支持和引导本县有潜力的企业、产品、项目 等加入区域公共品牌,提供相关的政策、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二)各企业应利用区域公共品牌的资源优势,提高自身的  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创新能力等,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三)理事会应建立区域公共品牌孵化评估机制,对加入区 域公共品牌的企业、产品、项目等进行定期的跟踪监测和评价,对表现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者给予指导和整改。
  第五章 品牌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流程
  第九条 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管理
  (一)企业若想将自有优质产品加入区域公共品牌,应提前 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介绍、质量检测报告等。
  (二)理事会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一个 月内做出是否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理事会将签订授权协议,并颁发授权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理事会将给予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三)各企业获得授权后,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依照本县区域公  共品牌VI视觉识别管理手册和理事会的指导原则进行使用。未  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转让或停止使用区域公共品牌。
  (四)理事会应定期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企业进行考核,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继续授权使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警告或取消授权。                    
  第十条 区域公共品牌评估管理            
  区域公共品牌评估是对品牌管理工作成果的检验和信息反  馈。原则上应每两年聘请专业品牌评估机构对区域公共品牌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时机和周期由理事会决定。区域公共品牌评估报告应由理事会审核后,报送保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一条 区域公共品牌授权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和品牌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并主动报告理事会。
  第十二条 对于擅自使用或滥用区域公共品牌的行为,理事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损害区域公共品牌形象或利益的行为,理事会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需修改或补充,由理事会提出并报保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后执行。
  
保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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