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9:30 大 中 小 来源:保德县人民政府
保政发〔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省委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工作要求,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县级部门的55项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职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为保证下放职权能够有效承接,本次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区域不包含县城建成区,建成区范围内相关职权仍由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以下简称《职权目录》,见附件),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林业、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
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内的职权进行名称变更、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县级公安、司法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求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及省委有关规定配备与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经全省统一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要保持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
三、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好《保德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职权目录》外,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执法模式,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应以综治网格为主,建立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长效机制,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附件:保德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保德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